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处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交由常务委員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处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交由常务委員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議
1957年4月3日
发布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二号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
处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
交由常务委員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
三个提案的决議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五次会議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於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第五十五次会議討論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交由常务委員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第一号提案、第二十一号提案和第二十二号提案,决議如下:

一、第一号提案是建議制定禁止虐待兒童法,以保护兒童。常务委員会决定將这一提案交由常务委員会法律室在起草刑法中加以研究解决,並且轉交中華全國民主妇女联合会和新華通訊社在群众中進行教育。

二、第二十一号和第二十二号提案是建議倡導火葬。常务委員会認为这一問題,是涉及改变我國許多民族几千年來風俗習慣的問題,不便作硬性規定,只能由主張火葬的人加以提倡,在公民自願的基礎上逐步推行。关於修建火葬設备問題,决定交由國务院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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