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议
1957年4月3日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处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
三个提案的决议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第五十五次会议讨论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第一号提案、第二十一号提案和第二十二号提案,决议如下:

一、第一号提案是建议制定禁止虐待儿童法,以保护儿童。常务委员会决定将这一提案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在起草刑法中加以研究解决,并且转交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和新华通讯社在群众中进行教育。

二、第二十一号和第二十二号提案是建议倡导火葬。常务委员会认为这一问题,是涉及改变我国许多民族几千年来风俗习惯的问题,不便作硬性规定,只能由主张火葬的人加以提倡,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关于修建火葬设备问题,决定交由国务院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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