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三個提案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三個提案的決議
1957年4月3日
發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一九五七年/第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處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
三個提案的決議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四月三日第五十五次會議討論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交由常務委員會研究辦理或者研究的第一號提案、第二十一號提案和第二十二號提案,決議如下:

一、第一號提案是建議制定禁止虐待兒童法,以保護兒童。常務委員會決定將這一提案交由常務委員會法律室在起草刑法中加以研究解決,並且轉交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和新華通訊社在群眾中進行教育。

二、第二十一號和第二十二號提案是建議倡導火葬。常務委員會認為這一問題,是涉及改變我國許多民族幾千年來風俗習慣的問題,不便作硬性規定,只能由主張火葬的人加以提倡,在公民自願的基礎上逐步推行。關於修建火葬設備問題,決定交由國務院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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