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3月10日 |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意見,決定:
(一)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屆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二)第二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一律在1956年辦理,省一律在1958年辦理,其具體時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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