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
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3月10日 |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意見,決定:
(一)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屆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二)第二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一律在1956年辦理,省一律在1958年辦理,其具體時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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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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