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3月10日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问题的意见,决定:

  (一)第一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律到第二届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第二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一律在1956年办理,省一律在1958年办理,其具体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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