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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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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11/2003號法律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2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2 日公布
1.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13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5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0 日公布
2.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4206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4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2 日公布
3.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719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
、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
、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 0971804204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
、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
、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 0971804204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4, 2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6, 14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2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17469號令
、
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31號令
、
監察院院台申壹字第1080102492A號令
會同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7, 20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0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6, 8, 20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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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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