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8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护理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医保管字〔2009〕8号 2009年1月17日 发布机关: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省直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07年仍按《关于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具体事宜的通知》(吉医保字〔2007〕82号)800元发放,2008年调整为1400元。
特此通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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