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冲齋先生文集
卷之四
作者:權橃
1752年
卷五

日記正月一日。至八月四日。在堂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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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四年中宗大王四年己巳正月一日甲午。朝陰夕晴。上率百官。行望闕禮。賀大妃殿。仍受百官賀。○巳時。太白見於未地。一更。西方有電光。

二日乙未。陰。停常參經筵。

三日丙申。晴。太白見。太白辰時。見於午地。巳時。見於未地。○御晝夕講。○刑曹判書尹珣。以慶尙監司遞來復命。因辭免。不允。臺諫論其不合故求免

四日丁酉。晴。太白見。停常參朝講。○慶尙左道兵使柳繼宗拜辭。

後年。三浦倭與馬島倭。連兵寇邊。繼宗時覲母於高靈地面。去營二三日程聞變畏怯。不卽往救。右道兵使金錫鐵。亦畏縮觀望。不赴鬪。使熊川城陷。邊氓糜血。惜哉。

五日戊戌。陰。停朝參朝講。

六日己亥。御經筵。○傳于司憲府曰。觀崔夢錫推案。其被殺者。初以爲牛盜囚繫。而終無形迹。原其情。乃夢錫懷憤殺之也。初被殺者。以衙養數外馬匹。將訴監司。夢錫疾之。乃託以牛盜而濫刑。父子兄弟相及者八人。凡枉殺一人。猶不可。況至八乎。法雖如此。憲府何不觀事之輕重而論啓乎。若全釋則無以懲後人矣。

七日庚子。陰。夕雨雪。御經筵。○以省宂員。減職田陳田免稅事。收議于大臣。大臣議皆欲不行。上意堅欲行之。後大臣多言不便。竟不行。

八日辛丑。密雲。御經筵。○以沈貞爲成川府使。成希顏啓曰。貞有文武才。不宜補外。命遞之。○馳書于各道監司。求殘邑救弊之策。

九日壬寅。陰。大司諫柳世琛等上疏陳七條曰。納諫諍。惜名器。重字牧。嚴贓法。抑奔競。闢異端。謹終始。而歸之於誠。傳曰。疏意皆善。其曰謹終始。曰至誠。此言尤宜嘉納。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予以不穀。唯恐不及。豈忘斯言耶。爾等效李絳之言。欲不負其任。若實有是誠。國之福也。予安敢違咈乎。爾等亦不忘此意。無不盡言。

十日癸卯。晴。太白見。停常參。御經筵。○刑曹判書尹珣。免。從臺諫之言也。傳曰。用人當愼。而尤愼於刑官。前此已諭此意。而以尹珣注擬。以其能堪任也。今之遞差。非有過咎。特以踐歷未久也。且進退宰相。固宜愼重。旣命授職。又命改之。可乎。自今注擬時。尤加愼簡事。其諭銓曹。○命各浦水軍闕立者。勿使立役於本營。使還役本浦。從承旨宋千喜之言也。

十一日甲辰。晴。太白見。受朝參。御經筵。○傳曰。掌苑署於冬至立春等節。勿獻花。予性不觀花卉也。

十二日乙巳。太白見。停常參。御經筵。○傳曰。邇來民弊。與朝廷共議祛之。而外方守令奉行者少。使民不得蒙實惠。其弊猶存。與初不祛其弊何異。雖有不法守令。監司以某某相之戚屬姻婭。殿最不以公。如朝廷別有所聞。雖監司亦當罷黜。其以此意。諭各道監司。又令憲府推擧守令不奉法。民不蒙實惠者以聞。是時。守令承弊習。多侵民。上雖憂民切切。講求如此。民猶困也。

十三日丙午。晴。停常參。御經筵。○命盡奪南暻告身。錄贓吏案。憬。駙馬之父。恃勢驕縱。曾爲善山府使。貪虐無所不至。至是錮之。

十四日丁未。晴。太白見。停常參。御經筵。○故李宜蕃妻權氏上言。略曰。臣女年今七十五。一子菡爲朔州府使。一子𦸂爲茂長縣監。各在遠地。臣女朝暮且死。伏望命遞其職。或於近邑相換。傳曰。今觀上言。其情切矣。大典親年七十。一子歸養。八十二子。九十諸子歸養。如是而人子猶有貪戀爵祿。不歸養者。由是三綱毀。風俗薄。前旣下旨。有親老者。許令歸養。今此二人。不自歸養。而老母反乞其子歸養。予甚非之。翌日。命遞李菡職。

十五日戊申。晴。受朝賀。御經筵。○太白見。明年。三浦倭反。殺將屠城。此其驗歟。

十六日己酉。晴。太白見。○是日有政。以吏判李諿爲右參贊。以申用漑爲吏判。○楊州牧使趙金虎,當平府使奇楮,高陽郡守申景元,文化縣令鄭有綱,新昌縣監梁濟。憲府駁罷之。傳曰。遞差。

十七日庚戌。晴。停常參。御經筵。

十八日辛亥。陰。御經筵。○傳曰。鏡城殘弊。擇有名文臣差遣。從辛允武也。○命守令政迹卓異者。令各道監司啓聞。升一級。資窮者。賜綵段。

十九日壬子。陰。御經筵。○政院啓曰。向者。以田霖所啓。密諭各道。搜捕奸盜。臣等以爲此事。其諭監司狀云。親自開拆。已驚動衆心。監司親語守令。守令必令校生密封。各以讎怨。爭相誣陷。無罪者死於杖下。此甚騷擾。今上下甫定。不宜如此。事遂寢。○傳曰。文臣試射。肄習天文篆文朔書。依祖宗朝例施行。從政院議也。

二十日癸丑。雲。停常參經筵。○巡邊使宋軼。將行咸鏡道。傳曰。大臣歸遠。其用樂慰餞于郊外。時因太白見。不用樂故。

二十一日甲寅。雪。停朝參。御經筵。○持平韓效元。以其府意來啓曰。大丘府使李明弼,端川郡守金仲鍊。皆不合莅民。溫陽郡守吳益念。不當陞敍。不允。○是夕。司果姜允禧,司猛崔龜壽,宗親德山監修來啓曰。辛服義等欲推戴寧山君。命下禁府鞫之。無狀置之。

二十二日乙卯。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三日丙辰。晴。太白見。停常參。御經筵。○大司諫柳世琛,掌令朴光榮皆言。咸鏡道早霜失農。巡邊使有弊於民。請勿遣。知事洪景舟曰。宋軼之行。臺諫論啓慮有廢農。是矣。移堡便否。朝廷互相是非。宜遣大臣。審其利害。宋軼。簡略人也。其行必無弊。不可不遣。

軼本以侈鄙稱。性不簡略。起自草萊。列第城中。景舟,柳洵。以簡略稱於君前。不亦誣乎。

二十四日丁巳。

二十五日戊午。晴。太白見。受朝參。御經筵。

二十六日己未。陰。停常參。御經筵。○傳曰。京外除拜。皆當愼擇。尤謹於守令。而近日臺諫紛紜論啓。雖人才有限。亦豈銓曹愼簡之意。後更如此。當不饒也。邊鄙守令。文武交差。已有舊典。邇來多不奉行。邊事苦務。文臣誰肯爲之。該曹當擇用。若用殘劣無能。豈可乎。

二十七日庚申。受常參。御經筵。○前例。妓有姿色成才者。雖贖身。倭野人宴享及進豐呈閱樂。仍舊爲之。上特命勿役。掌樂正李元成。以提調柳順汀,權鈞意來啓。請仍舊行之。上怒甚。命劾元成下獄。傳于政院曰。贖妓仍役。甚非矣。廢朝內宴時。知有姿色。因此生心。當時提調。非矣。今樂院以違法來啓稱姿色云者。欲以此取悅耳。○賜尙州牧使孫仲暾鄕表裏一襲。有政績故也。

二十八日辛酉。大雨且雪。停常參。御經筵。○傳于政院曰。予命推樂官者。予意廢朝旣誤於聲色。今託以祖宗故事。稱姿色。請用於內宴。此甚不當。今日經筵。左相朴元宗言。祖宗朝亦取姿色。此在上無慾而已。此可慙之言也。祖宗朝雖有承傳。亦一時偶然爲之。在後嗣不必援以爲例也。其曰罪不至不獄。其權衡輕重。未可知也。若欲取悅。罪不止此也。回啓曰。上敎允當。垂範萬世之法言也。

二十九日壬戌。停常參。御經筵。

二月一日癸亥。陰。捕盜將田霖捕得當來等二十三名。自金浦復命。以賊贓馬十二匹及贓物書啓。

二日甲子。晴。太白巳時。見於未地。○命削當來名于功臣券。當來本強盜。爲朴永文所知。靖國時。引與同事。國家錄功赦罪。參原從。稱爲宿知指揮捕盜。後反爲盜。至是捕之。

三日乙丑。晴。停常參。御經筵。○倭人肅拜而出。有人於闕門外。戲言侮之。怒勑羅將。以鐵鎖繫頸。曳至其館。○有政。柳宗弼兼掌樂主簿。宗弼。淸州富家也。本不解音律。納租數百石于提調柳順汀家。得官云。

四日丙寅。晴。停常參。御經筵。○司宰監奴。三犯奢僭之罪。命徙邊。自今犯罪當徙邊者。皆徙咸鏡五鎭。

五日丁卯。陰雨。受朝參。御經筵。○弘文修撰李希曾卒。命致賻。

希曾。允儉子也。中丙寅科。年少聰穎。才藝宿成。料事合宜。善爲疏箚。爲史官稱職。時論許之。然有輕銳氣。少持重。享年不永。惜哉。

六日戊辰。晴。停常參。御經筵。○命下倭通事于禁府獄。都事趙澈詣館。通事與倭相對行茶禮。令引出。加鎖拿來。○承文院提調遣正字來啓曰。本院兼官。勿授外任。載在續錄。今成希哲以兼官。出爲端川郡守。請依法遞之。傳曰可。

院掌事大之事。兼官。以解吏文與能寫者爲之。今則不然。皆以請託除授。及出爲外官。擇其官之美惡。其人欲之則勿推。不欲則推還之。希哲無兼官之才。其除授也以私。其推還也以私。甚矣。公道之不行也。其從兄成希顏。亦爲提調。

七日己巳。晴。停常參。御經筵。○傳曰。尙州牧使孫仲暾,穩城府使蘇起坡。各加一資。

仲暾。鷄川君孫昭之子也。歷任梁山,金海。皆有治聲。至是。以治效聞。故加階。昭爲守令。治行第一。其子能繼之。爲有子矣。仲暾常曰。吾父廉介。余所不及也。蘇起坡。武人也。性廉潔。不治家產。遇敵忘身。初在北方。人稱之曰鐵內禁。鐵字。方言。與蘇字聲相近。故借言之。以美其強果。

○傳曰。朝士根隨各有定數。予於潛邸時。見朝官多率廳直。今諭憲府檢察。依大典行之。犯者罪之。闕內出入數外。根隨亦禁之。○是日。倭人四十餘名來闕門外。發劍列立。遂向崇禮門。入太平館。昏時還館。

八日庚午。停常參。御經筵。○戶曹請遣官按驗各處漁箭,漁網,漁船,鹽盆以收稅。臺諫以爲遣官有弊。請停之。不允。

九日辛未。晴。停常參。御經筵。○正言柳沃。如全羅道覲親。還啓曰。聞前和順縣監崔夢錫。殺人至八九名。罪至重也。宥旨敬差官吳益念不啓稟。擅放。致令逃匿。臣疑其用情也。傳曰。知之。後竟逃匿不見

十日壬申。晴。停常參。御經筵。○田霖以捕盜之勞。陞正憲資。從事官亦加一級。○命削完川正禧及子孫于屬籍。事連辛服義也。

十一日癸酉。晴。受常參。御經筵。○傳曰。各道所貢大鹿皮。限五年蠲減。

十二日甲戌。密雲。停常參。御經筵。○命禁私津課涉人。從左相朴元宗議也。○傳于政院曰。宰相爲提調。驅使多少不同。左相朴元宗以爲宜以多與少。何如。回啓曰。以多與少。勢難矣。各司各官。大抵皆有殘盛。今不可一一使同之也。

十三日乙亥。晴。停常參。御經筵。○執義朴光榮,獻納成希哲等曰。同福縣監李墾,南平縣監宋騏孫已箇滿。以推考未遞。請遞之。上曰。當遞之。

十四日丙子。密雲。停常參。御經筵。○傳曰。東文選,古文選各一件入內。○憲府啓陸閑在逃。而具儀章。橫行作弊。請拿推。依允。

十五日丁丑。雨。停○司諫院正言崔命昌。以本院議來啓。請推吳益念擅放崔夢錫之罪。不允。

十六日戊寅。晴。停○下柑子二桶于政院曰。陸績懷橘遺母。卿等各遺老親。製律詩以進。

十七日己卯。晴。停

十八日庚辰。雨雹。停

十九日辛巳。晴。停

二十日壬午。晴。停○命蠶室養蠶。反正後。以有弊停之。是年始復。

二十一日癸未。晴。停朝參。御經筵。○兵曹判書洪景舟於經筵啓曰。鏡城判官金胤文。純直人也。然無革弊才。請遞之。從之。

二十二日甲申。晴。停御經筵。○傳曰。前釜山浦萬戶崔命仝在任時。人稱其賢。其賜表裏以奬之。

二十三日乙酉。晴。停御經筵。○議政府擧淸愼人呂允哲,徐克哲,柳益厚以聞。命各加一資。允哲。自新之子也。家世有廉稱。父子皆武人也。

二十四日丙戌。晴。視事御經筵。○臺諫以洪景舟庇護崔漢洪。請遞會寧府使。聽金胤文屬。請遞鏡城判官。景舟操兵權任銓衡。如此冒弄。漸不可長。請推之。上令政院召胤文。問曰。爾規免請託。言者有之。其直陳。曰。臣聞擬望。翌日朝。詣兵判家曰。承傳以僉正以下擬望。我非徒材器不合。今爲奉禮。奉禮乃正職。不當擬也。兵判曰。果若是。此外無他辭。問于景舟曰。卿庇護胤文。通書吏曹不得請。於經筵。假公論以啓事。臺諫言之。然乎。對曰。臣在政廳。吏曹以鏡城判官。擬望七人來示。胤文名亦參焉。臣意其不合。而不敢發說。翌日。胤文果到臣家。問曰。令公亦參其政。不知吾不合而注擬乎。仍垂涕曰。奴僕散亡。妻亦病臥。厄會重疊。吾必受點。吾之不合。乞通簡吏判。臣爲簡贈之。傳于胤文曰。觀爾乞哀兵判。他處亦必有請。有則不諱。對曰。他無所請。上不直之。下禁獄刑訊。竟贖配獒樹驛。

二十五日丁亥。停朝參。御經筵。○朴元宗啓曰。功臣會盟軸。一軸入綃三十尺。幷計靖國定難兩功臣軸。綃一千餘尺。此非一二年可織。所費亦多。請以紙爲之。從之。以紙當綃。功臣之宂。可知。

二十六日戊子。晴。停御經筵。○憲府諫院請推景舟挾私罔上之罪。不允。

二十七日己丑。晴。停御經筵。○夜。東南有赤氣如電。

二十八日庚寅。陰。停御經筵。○遣寺人及注書柳灌于成均館。儒生摘看。

二十九日辛卯。陰。停御經筵。○令憲府推考景舟。○夜對講訖。檢閱鄭熊請取人。

三十日壬辰。晴。停御經筵。○命試取人。

三月一日癸巳。晴。停朝賀經筵。○庭試儒生。生員李佑直赴殿試。

二日甲午。晴。停○臺諫請遞洪景舟兵曹判書。不允。

三日乙未。晴。停御經筵。

四日丙申。晴。停御經筵。

五日丁酉。晴。停○上誕日賀禮權停。

六日戊戌。晴。停御經筵。

七日己亥。陰。視事御經筵。

八日庚子。晴。停○文武科別試開場。

九日辛丑。晴。停

十日壬寅。晴。停

十一日癸卯。晴。停御經筵。

十二日甲辰。晴。停御經筵。

十三日乙巳。雨。停御經筵。○政院以許安國爲假注書。臺諫駁遞之。贓吏子孫故。○洪景舟推考。飛簡則服。挾私欺罔則不服。命勿論。兩司論執。不允。

十四日丙午。雨。停御經筵。○臺諫合司來啓。洪景舟先遞本職。且畢推之。不允。○順天府使李繼義遞差。臺諫論繼義曾爲守令。善事過客。不合臨民故。

十五日丁未。晴。停朝賀。御經筵。○日記廳郞廳奉敎尹仁鏡來啓初草已畢。命論賞節目。考例以啓。

十六日戊申。晴。停御經筵。○合司上箚。論景舟可遞。不允。

十七日己酉。晴。停御經筵。○合司所啓。不允。○茂山堡移排甫乙下堡復設事。依宋軼所啓。

十八日庚戌。晴。停御經筵。○傳曰。往年官債未納者。待秋催納。從正言崔命昌言也。

十九日辛亥。晴。停御經筵。

二十日壬子。晴。視事。○遞洪景舟兵曹判書。從兩司請也。○有政。金應箕兵曹判書。金詮資憲升爲刑曹判書。成允祖嘉善右尹。柳世珍同副承旨。洪景舟判中樞府事南陽君。

二十一日癸丑。晴。受朝參。御經筵輪對。○領議政柳洵,左議政朴元宗,右議政柳順汀啓曰。近者。時令不順。日候甚寒。全羅,忠淸兩道雨雪之災甚異。陰陽失和。責在臣等。請免。傳曰。時令不順。是予否德所致。豈三公之過。其勿辭。○大司憲安塘。以金應箕相避遞。朴光榮亦以相避遞。○金世弼爲對馬島通信使。以母老辭。聽。

二十二日甲寅。晴。停御經筵。○戶判李季男,參判黃孟獻,參議韓叔昌來啓曰。慶尙倭料。一歲所費二萬二千餘石。而貢案數則不過一萬五千餘石。今年。以舊儲及丙寅年以上未納田租。充給矣。後無以繼。請與大臣廣議施行。傳曰可。○有政。權弘大司憲。趙舜執義。李友曾折衝釜山鎭僉使。李珣折衝鹽浦萬戶。曹漢孫通政熊川縣監升堂上。從柳順汀等言也。

二十三日乙卯。晴。停缺國忌故○大司憲權弘辭免曰。憲府所任至重。一則君德諫正。百官糾察。其次則伸冤抑正風俗。皆是重事。臣才識暗劣。正恐有曠官之誚。請免至再。傳曰。卿曾爲承旨。故知卿合於大司憲。卿又知此等事。則可能盡言責矣。其勿辭。賜酒以遣之。

二十四日丙辰。晴。正言崔命昌來啓。南方守令及僉使萬戶。以堂上差遣未便。不允。○監察朴佺上疏。言三浦倭奴有將亂之形。嚴機械。選將帥。猶不畏服。迨財力未竭。邊氓未困。致討殲滅。又言軍額消耗。驛路孱弊。萬一有不虞之變。則軍無以禦敵。驛無以傳命。不報。明年四月。倭奴果反。屠城殺將。佺可謂知章矣。

二十五日丁巳。密雲。停御經筵。

二十六日戊午。晴。視事後御經筵。○臺諫論啓邊方守令僉使堂上事。上亦知其未便。而牽於大臣之議。不從。

二十七日己未。晴。停御經筵。

二十八日庚申。晴。停缺國忌

二十九日辛酉。晴。停○左相朴元宗來啓曰。臣聞。濟州貢馬船人。逢倭賊。被殺殆盡。不勝驚駭。頃者。倭賊殺傷柳軒等。作耗加德島。又焚蕩人家。又館倭拔劍闕下。橫勃如此。其輕侮我國甚矣。雖遣通信使。無益也。更議大臣何如。傳曰。久廢信使。倭又桀驁。當修通信之儀矣。不通諭則島主何以知之。雖曰費財。今已議處。不可中止。遣使則其心亦可驗矣。

四月一日壬戌。晴。受朝賀。御經筵輪對。○前典醫監主簿申希浩等上言。請依大典及成宗朝例。宰相庶孼子孫許赴雜科。從之。

二日癸亥。晴。停常參。御經筵。○掌令李自華,正言崔命昌及侍讀官尹殷弼,司經金希壽等。以三浦守令僉使萬戶等堂上差遣未便事。反覆論啓。上曰。三浦事。大臣建議爲之。何以改爲。

大臣欲以堂上官儀章。鎭服蠻夷之心。計亦疏矣。明年。倭奴陷城殺將。無一人枝梧。使吾民肝腦塗地。大臣建議。果何益哉。

三日甲子。晴。停常參。御經筵。○大司憲權弘復論南方鎭將陞堂上爲非計。領事朴元宗曰。臺諫專以生疑爲重。臣意不然。今三浦倭奴。比舊滋蔓。近金謹思來言。彼桀驁莫甚。以秩高人差遣鎭御。則彼必畏戢。不至於輕侮。故以此議啓。非永久之道。姑欲試之。而臺諫如此固執。臣不敢知。大抵今之臺諫。忖度大臣之意。以大臣所議皆爲私論。欲一切沮抑。大臣雖有懷。其能達乎。臣聞。前日夜對。經筵官啓曰。守令以大臣爲上典。賄賂其家。是使君臣相疑也。

四日乙丑。陰。夕雨。停常參。御經筵。○正朝使同知中樞府事韓亨允。至自燕京。○全羅水使李宗仁。以斬賊倭十七頭。特加一級。餘各論賞有差。特賜宗仁金帶。遣內臣宣慰。○李宗仁所捕斬賊倭十七頭。命傳梟于三浦倭居。從政院所啓也。

五日丙寅。晴。停朝參。御經筵。

六日丁卯。晴。停常參經筵。別試文武殿試故○四更。上御勤政殿。策問取金正國等十八人。朝幸慕華館。試取武士申胤衡等十六人。

七日戊辰。晴。停

八日己巳。晴。停常參經筵。○前節度柳涇。以贓下禁獄。聞命而逃。

九日庚午。晴。停常參經筵。

十日辛未。晴。視事御經筵。○憲府啓曰。尹龜禎等八人。以訓鍊習讀官兼屬忠順衛。潛受濫加。請改正治罪。傳曰。習讀官事。前有此例歟。令兵曹考啓。

十一日壬申。晴。受朝參。御經筵。○傳于政院曰。橫經問難。養老乞言。帝王盛事。在成宗朝橫經問難則行之。唯三老五更。未得其人。有志未行。今欲行之。今之老師宿儒。可當此者有幾人耶。政院啓曰。上敎至此。眞盛心也。願與大臣及禮官議之。從之。

十二日癸酉。晴。停常參。御經筵。○政院啓曰。卒同知中樞府事呂允哲。節操淸介。國耳忘家。其死也。家無喪葬之資。乞致賻以奬其節。從之。

十三日甲戌。晴。停常參經筵。○庭試四學儒生。

十四日乙亥。晴。停缺國忌

十五日丙子。朝陰。停常參經筵。○憲府啓曰。府風聞京畿楊根地面有儒生崔致亨。身死已久。其老母獨居。一日。其家火燒。母燒盡而其奴僕無傷者。雖無心不救。爲有罪。有心而不救。其罪愈大。請遣臺官鞫之。從之。

十六日丁丑。晴。江原道鐵原,安峽等處地震。

十七日戊寅。晴。李宗仁又捕斬賊倭十三頭馳啓。

十八日己卯。陰。李宗仁以斬倭功。又加一資。從朴元宗議。臺諫以爲不可。從之。

十九日庚辰。晴。停常參。御經筵。○命改正三浦縣守及僉使萬戶堂上資級。從臺諫弘文館及廷議大臣意也。○釜山浦僉使李友曾以階梯堂上。勿改仍任。

二十日辛巳。不雨。停常參經筵。○辰。上御慶會樓下。觀武臣射。

二十一日壬午。夜小雨。因旱。命分遣御史于外方。糾察濫刑濫囚不法事兼審農事。康仲珍潭陽。李思鈞博川。金璫昌原。柳雲麻田。潭陽李祿崇。昌寧鄭玉衡罷。

二十二日癸未。晴。朝陰。御思政殿簷下。聽晝講。旱故。○慶尙監司姜渾啓。對馬島主宗𣏾盛。今四月初六日死。

二十三日甲申。晴。停常參。御簷下經筵。

二十四日乙酉。不雨。停常參。御經筵于簷下。○傳曰。旱災尤甚。冤枉未盡按察。又分遣御史李自華開城府。成雲公州。朴守紋橫城。尹希仁安岳。

二十五日丙戌。不雨。御思政殿簷下視事。仍御經筵。

二十六日丁亥。不雨。停常參經筵。國忌○左議政朴元宗謝恩。賜藥仍辭免。以臺諫駁故不允。

二十七日戊子。朝陰夕雨。停常參經筵。○朴元宗辭職反覆。不允。○命大臣等會賓廳議疏放。

二十八日己丑。雨。大風拔木。屋瓦皆飛。停常參。御經筵。○守令承差。不得乘馹。從御史成雲啓也。

二十九日庚寅。晴風。停常參。御經筵。○元宗辭職。○咸鏡道巡邊體察使宋軼復命。

三十日辛卯。晴。停常參經筵○朴元宗辭職。

五月一日壬辰。晴。停朝賀經筵。○左議政朴元宗又辭職甚力。傳于政院曰。左議政固辭。予意三公不可輕議。況辭免於臺駁之後。尤不可。於僉意何如。回啓曰。其固辭之意。未可知。古人有以大功之下。久居爲戒。政丞之意必在是也。雖上以伊周責望。共致太平而已。不聽辭免。實當。傳于元宗曰。政院以伊霍責望云者。豈是外貌之言。卿有伊霍之功。其待我以成湯宣帝。往哉安心輔政。元宗退去。○臺諫請魚箭勿賜與大臣。而給貧民以資其生。

二日癸巳。晴。停常參經筵。○平安道碧團僉使尹榮孫。犯贓逃之。虞候李長坤建治其罪故。

三日甲午。晴。停常參經筵。

四日乙未。晴。停常參經筵。

五日丙申。晴。上親祭文昭,延恩二殿。○刑曹請數外書吏。仍舊役使。傳曰。書吏毋使濫占。已有成法。而刑曹來啓。不可也。數外濫占。已爲不可。況仍舊役使乎。其推之。

六日丁酉。晴。停常參。御經筵。○延昌府院君金勘卒。

七日戊戌。不雨。停常參經筵。○上御素膳。停朝市二日。以金勘卒故。

八日己亥。晴。停常參經筵。○命印大典及續錄。頒賜中外。從右承旨宋千喜啓也。

九日庚子。缺停常參經筵。來日國忌○有政。以具壽永崇祿綾川府院君。權鈞兼判義禁府事。尹珣兼知義禁府事。

十日辛丑。陰。停常參經筵。○執義趙舜。以母病呈辭。歸盈德。命給馬。祖宗朝臺諫侍親受由。例給馬。上之卽位。以驛路殘弊停之。至是。復從院議也。

十一日壬寅。陰灑雨。停朝參。御經筵。○臺諫論具壽永,權鈞,尹珣不合。

權鈞有守有識。局量不狹。在廢朝爲承旨。多有方便活人手段。反正後。人多不識。以爲隨時俯仰。無操守人也。及後爲政丞。堅確不動。方知其賢。

十二日。

十三日甲辰。陰雨。停常參經筵。國忌○全羅道光州人故文孟訥妻年百單五歲。命歲給米十石。從舊例也。

十四日乙巳。小雨。停○畿內雨雹。○李頫自康津拿來下禁獄。以淫奸罪也。

十五日丙午。不雨。停常參經筵。○儒生廷試。金學曾居首。直赴會試。

十六日丁未。或雨或晴。停常參。御經筵。○慶尙道盈德甘浦萬戶韓順孫逃。順孫濫收軍卒米布。將囚慶州獄。於中路躍馬而逃。姜渾馳啓。○上御夕講。飛雨濕侍講官衣。

十七日戊申。不雨。停常參。御經筵。

十八日己酉。鄭鵬爲靑松府使。鵬。參判錫堅之兄子也。器度雄偉。不求名譽。不樂仕進。知斯世之不可與有爲。求補外。竟卒于官。

十九日庚戌。陰。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日辛亥。晴。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一日壬子。夕。驟雨而雷。停朝參。御經筵。命祈雨。

二十二日癸丑。晴。停常參。御經筵。○本月十四日。平安道雨雹。小者如榛子。大者如鳥卵。損牟麥。金崶馳啓。

二十三日甲寅。不雨。停常參。御經筵。國忌

二十四日乙卯。不雨。停常參經筵。○復行祈雨祭。○北道參奉除拜及減祿事收議。盧公弼議曰。諸陵參奉以衙客差出。實爲未穩。以京朝士差遣。有違大典之法。本道居人中擇差爲便。忠信重祿。國家所以待士大夫也。今漕船雖敗。國用不乏。先減朝士祿俸。竊恐未安。但不緊浮費宜在減省。傳曰。參奉擇本道可當人差之。遞後軍役可充者充之。以防避軍役之路。

二十五日丙辰。不雨。停朝參。御經筵。○右尹成允祖卒。

二十六日丁巳。不雨。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七日戊午。朝陰不雨。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八日己未。小雨。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九日庚申。陰。停常參。御經筵。

六月一日辛酉。不雨。停朝賀。御經筵。○大司諫崔淑生曰。具壽永在廢朝。進美女蠱君心。與商賈謀姦利。不合爲府院君。廢棄之可也。權鈞爲貳相。人心不服。物議非之。改差可也。魚箭宜給還貧民。掌令申鏛亦啓曰。人物進退。大事。而近來人物彈駁之時。大臣無一言及之。議得則用其情。經筵則無是非之論。此甚不美。朴元宗怒曰。人物彈駁。臺諫之職也。宰相寧可脅制於臺諫。從而論啓。侵臺諫之事乎。鏛曰。臣之彈壽永。欲斥遠誤國小人。而大臣無可否故言之。今曰脅制。此大不可也。崔淑生,金鐺,閔壽千。亦皆以爲不可。朴元宗曰。壽永之罪。比之任士洪。恐過也。鏛曰。士洪事廢主。導引爲惡。壽永。廢主之鷹犬也。元宗又曰。臣聞廂庫物色。多被盜竊。此非外間所爲。必洞知內事者之爲也。省刑罰。雖人主之大德。臣意以爲此等事。雖玉石俱焚。痛繩之可也。鏛曰。刑罰雖當於罪。人君猶恐濫及無辜。何可以玉石俱焚之言啓人主乎。人主先以玉石俱焚爲心。則下無全人。此言殊失矣。

朴元宗質美。雖或有可稱。然不學無術。特以功居相位。觀於此言。其不稱相職。可見。爲人輕信人言。性又果決。其於辛服義,李茁之譖。將打盡士類。儻非成希顏故緩之。則豈有今日之朝廷。然則置相。其可輕乎。傳曰。權鈞遞差。具壽永改差。魚箭給貧民。從大臣議也。

二日壬戌。陰。上御思政殿簷下視事。因旱避殿故御經筵。傳曰。鄭士傑殺前萬戶黃季同。其令改差。他員擇差。

三日癸亥。不雨。停常參。御經筵。

四日甲子。不雨。停常參。御經筵。○是日有政。洪景舟爲贊成。臺諫合辭啓曰。不合貳相。命遞之。○以蔣處勇爲穩城府使。處勇武人。曾爲安東判官。奪人奴婢。爲其孼子取府人女子。不應。杖殺其母。其無行如此。

五日乙丑。不雨。停朝參。御○廂庫所藏魯山封王世子敎命一,封王誥命一,王妃敎命一,王妃誥命一,廢主誥命一,愼氏誥命一,魯山封上王玉冊一,妃封王大妃玉冊一。命藏于尙衣院。

六日丙寅。小雨。停常參。御經筵。○憲府權弘諫院合司。論具壽永濫加改正。魚箭盡給貧民事。不允。

七日丁卯。雨。停御○上御簷下晝講。風雨霑濕侍講官衣。猶不罷輟。

八日戊辰。晴。停常參。御經筵。○戶曹判書李季男辭職。從之。○傳于政院曰。予意具壽永進女事。在興淸之後。朝經筵有言。事在興淸之前。若爾則壽永。豈得無罪。爾等其以所聞言之。回啓曰。年月不記。但聞任崇載,具壽永兩家。爭先聞見。某家有姿色女。遣鞍馬馱至其家。梳妝入內。寶非之事。亦其一驗。此甲子以前之事。興淸則甲子以後事也。命改壽永濫加。蓋有感於權弘,南衮之言也。魚箭亦盡給民。○日記廳郞廳。會掌樂飮酒。憲府劾之罷職。

九日己巳。雨。停○右承旨宋千喜以脾胃之疾。請辭職調病。許令退閒調理。

十日庚午。陰。停而御經筵。

十一日辛未。雨。停御經筵。○遣史官于文昭,延恩殿,宗廟奉常寺。擲看祭具。遣史臣于各陵擲看。從李蘋輪對也。○是日政。吏曹參判朴說爲工曹判書。都承旨成夢井爲嘉靖吏曹參判。以崔淑生,柳續爲承旨。

十二日壬申。雨。停而御。○正言孔瑞麟於經筵。極言時弊及時政得失。至曰銓曹用人。以折簡爲高下擬望。人多惡之。

十三日癸酉。雨。停常參。御經筵。○副校理金漑請歸養曰。臣父母年踰七十。疾病纏身。臣以獨子。遠離從仕。不勝烏鳥之情。請歸養。傳曰。近地守令除授。

十四日甲戌。陰或雨。停而御經筵。

十五日乙亥。停朝賀。御經筵。

十六日丙子。復正殿。御經筵。

十七日丁丑。或雨或晴。停○司甕指路赤。隨內官入昌德宮暴死。命放火砲。以辟邪氣。

十八日戊寅。雨。夕霽。宣醞于政院及弘文館。喜雨也。

十九日己卯。朝雨晝陰。停常參。御經筵。○平安監司金崶馳啓曰。五月二十一日。雨雹于龜城。大如栗。小如彈子。二十二日。雨雹于雲山。大如楸子。小如栗。雨雹于碧潼。大如手掌。小如雉卵。二十三日。雨雹于煕川。大如栗。小如榛。

二十日庚辰。晴。停

二十一日辛巳。或陰或晴。停○持平許遲,正言孔瑞麟來啓忌辰齋及內需司長利。

二十二日壬午。細雨。停○李公信曾爲順天府使。私樂安官婢。其還也。私贈官物。事覺。詞證俱伏。命收議于大臣。柳洵,金壽童,朴元宗,柳順汀,盧公弼,成希顏,朴楗,朴安性,閔孝曾,李蓀,尹金孫議。皆以爲錄贓過重。李諿獨以爲計贓錄案。於律甚合。傳以與人贓改照律。

二十三日癸未。陰。停常參。○傳于政院曰。靖國功臣一等及定難功臣盧永孫。勿差奉朝賀。

靖國功臣猶可。永孫有何功乎。祗以啓告訐之風。

二十四日甲申。陰雨。停常參。○上欲置吏曹禮曹兼判書。收議于府院君已上。○都目政。盧永孫資憲光原君。柳應龍嘉靖文原君。

二十五日乙酉。晴。夕雷雨震人。停○議得書入。傳曰。群議如此。兼判書不必置也。

城中震人。災亦大矣。政院以無前例故。不啓聞。無䅲甚矣。

二十六日丙戌。夕驟雨而霽。

二十七日丁亥。晴。停○三公遣舍人李自華。啓曰。副提學李世仁。今都目政爲全州府尹。以經筵官外補。未可也。世仁宜在經幄。而不合於外任。其待經筵官亦不重大。仍授本職何如。傳曰。遞差。

二十八日戊子。晴。停○大司憲權弘,大司諫姜景敍,執義趙舜,司諫尹耕,掌令金安國,申鏛,持平金協,柳雲,獻納金淨,正言成世昌,孔瑞麟等合司來啓。內需司長利。忌辰齋當革事。雲山貪汚作弊。不合提調。辛允武無物望。不合參贊事。不允。

二十九日己丑。雨。停○合司所啓。不允。

三十日庚寅。或雨或晴。停○合司。不允。

七月一日辛卯。陰雨。停朝賀經筵。○大司憲權弘,大司諫姜景敍等合司。復以內需司長利。忌辰齋。雲山君辛允武等事。啓之竟日。不允。

二日壬辰。雨。停常參經筵。○合司如前。

三日癸巳。停常參經筵。○如前合司。○命還李宗準籍沒財產。其養子德璋上言故。

四日甲午。雨。停常參經筵。○合司如前。

五日乙未。晴。停朝參經筵。○合司如前。

六日丙申。晴。停常參經筵。○合司如前。○停賀禮。宣醞于承政院,弘文館,都摠府兵曹。

七日丁酉。停常參經筵。○合司如前。

八日戊戌。晴。停常參經筵。○合司。

九日己亥。晴。夕雨。停常參經筵。○合司如前。○六月廿六日。慶尙道草溪郡雨雹。大如橡實。禾穀猶不損傷。唯發穗處爲半損。觀察使姜渾馳啓。

十日庚子。陰雨。停常參經筵。○合司始呈辭。

十一日辛丑。停常參經筵。○兩司呈辭。○高陽府院君申浚卒。浚。叔舟之子。久據崇品。庸庸保祿。無一事可稱。

十二日壬寅。停常參經筵。○合司呈辭。○進素膳。申浚卒故。

十三日癸卯。晴。停常參經筵。○合司呈辭。

十四日甲辰。停常參經筵。○合司呈辭。

十五日乙巳。陰。如前呈辭。○成均館儒生全獻等百七十餘人上疏。論忌辰齋當革。臺諫言可聽。不允。

十六日丙午。晴。儒生等復上疏。不允。○會寧府使全五倫,慶源府使趙元紀拜辭。元紀以淸白自守。所至有廉名。

十七日丁未。停常參經筵。○呈辭如前。○儒生復疏。

十八日戊申。晴。停常參經筵。○呈辭如前。○儒生疏。皆不允。○舍人李自華以三公意來啓曰。先聽革忌辰齋。則臺諫自就職矣。不允。

十九日己酉。晴。停常參經筵。○又呈辭而出。○儒生又疏。

二十日庚戌。晴。停常參經筵。○呈辭○儒疏○六曹堂上同辭啓。請聽納臺諫言。不允。○左議政朴元宗啓曰。自臣父仲善。與星州人訟奴婢。近移漢城府。如李鐵墩,郭人和。或爲內禁衛。或爲習讀官。稍有知識而呈狀曰。朴元宗無異田同。無恥莫甚。又曰。無厭。臣雖無狀。備位三公。而凌辱至此。其曲直自有聽訟官辨之。不必辱臣至此也。係關風俗。故敢達。傳曰。當取狀覽之。以鐵墩狀示賓廳諸宰。觀訖。僉啓曰。凡訟者告冤于官。指某爲誤入則可也。而詆毀大臣。或以田同。或以無恥無厭目之。其強暴甚關風俗也。傳于政院曰。李鐵墩等。謗毀三公。甚不可也。其下禁府。急速分揀。若不理直。則痛懲可也。

古者。耕者讓畔。行者讓路。士讓爲大夫。大夫讓爲卿。此虞芮所以質厥成。聖王之極治。豈有他哉。由上之人。躬行以表率之耳。元宗身居相職。與民爭訟。無恥無厭。亦甚矣。而不自知其非。猶惡夫言者之訐。至於上陳己私。其何以儀刑百揆而丕變頹俗乎。

二十一日辛亥。停朝參經筵。○呈辭○儒生疏。

二十二日壬子。陰。停常參經筵。○呈辭如前。

二十三日癸丑。陰。停○呈辭。

二十四日甲寅。晴。停常參經筵。○呈辭○下動轉政。李世仁判決事。金暉晉州牧使。金暉能吏。爲安東府使。有政績。人不能欺。

二十五日乙卯。陰雨。停朝參經筵。○呈辭○盜強盜二十餘名入黃海道松禾縣。破獄門。取其曾囚同黨及其妻。向九月山。縣監安繼宗坐罷。

二十六日丙辰。陰。停常參經筵。○呈辭。

二十七日丁巳。停常參經筵。

當時臺諫。將積弊二事。忌辰齋內需司長利極力論奏。庶幾回天。以我聖上之仁明。豈終不能念聽。而安處誠,李思鈞。排群議以沮之。非唯沮之。乃倡爲邪議。變亂是非。以眩惑上聽。使吾東方千百年之積弊。不能革焉。有志之士。莫不扼腕。嗚呼。二人其萬世之罪人乎。

二十八日戊午。晴。停常參經筵。○呈辭如前。

二十九日己未。停常參經筵。○呈辭如前。

三十日庚申。晴。呈辭。○知中樞府事田霖卒。

霖雖武人。頗知書。淸簡自守。性嚴猛。累爲邊將。士卒畏之如虎。名重一時。然皆血氣之勇。發怒則殺人傷人。如艾草菅。彼哉彼哉。病革。判書金詮往見之。乃曰。可飮餞杯乎。對飮二大鍾。詮出門而霖卒。

八月一日辛酉。晴。停朝賀經筵。○合司呈辭。

二日壬戌。晴。停常參經筵。○呈辭○承政院啓曰。臺諫不可一日無。今無臺諫幾至三朔。國事不可如此。其所言可聽者。聽之如何。日候稍涼。請御朝經筵。傳曰。臺諫所啓。若可聽則何至如此。雖御經筵。臺諫不肯入侍。奈何。況臺諫駁弘文館員。進講亦難矣。待柳沃之來。明辨是非。然後爲之。

三日癸亥。晴。停常參經筵。○呈辭。

四日甲子。晴。停常參經筵。○合司呈辭。

五日乙丑。晴。停常參經筵。○傳曰。臺諫皆送西敍用。以駁弘文館不的實厭之也。

六日丙寅。晴。停常參經筵。○命罷酒禁。行功臣仲朔宴。○領議政柳洵,左議政朴元宗,右議政柳順汀來啓前臺諫送西未便事。不允。

七日丁卯。晴。停常參經筵。

八日戊辰。○憲府駁大司諫李陌不合諫長。不允。

九日己巳。晴。停常參經筵。○諫院亦啓。李陌見駁於憲府。臺諫一體。不可相容。命遞之。

十日庚午。雨。停常參。御經筵。

十一日辛未。雨。停朝參。御經筵。

十二日壬申。停常參。御經筵。

十三日癸酉。雨。停常參。御經筵。○柳沃推考。

十四日甲戌。晴。停常參。御經筵。

十五日乙亥。雨。停朝賀。御經筵。○進士金世文上箋乞無圓點赴擧。事下。禮曹防啓曰。世文雖年老。無圓點而上疏。請勿受理。依允。

十六日丙子。雨。停常參。御經筵。○左贊成李諿病革。命遣醫診藥。○命前臺諫還敍東班。傳曰。意防害言路。故敍東。爾等各盡其職。知無不言。可也。

十七日丁丑。晴。停常參。御經筵。○全羅道水軍節度使李宗仁。連捕賊倭。特賜唐表裏一襲。宗仁善乘舟。如履平地。坐胡床而射發輒中。

十八日戊寅。陰。停常參。御經筵。○有政。用前臺諫。

十九日己卯。陰或雨。停常參。御經筵。○命自今官案名下。注其出身。○慶尙監司姜渾馳啓。道內大水。禾穀腐損。兩麥不實。民生可矜。請審麥後災。下戶曹。○禮曹請祈晴。從之。

二十日庚辰。晴。停常參。御經筵。○合司。

二十一日辛巳。○合司○右贊成李諿卒。諿性行廉謹。方直朴茂。不喜笑語。有古人風。

二十二日壬午。雨。停

二十三日癸未。雨。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四日甲申。大雨。平地水深數尺停常參。御經筵。○合司。

二十五日乙酉。雨或晴。停朝參。御經筵。○合司。

二十六日丙戌。晴。停常參。御經筵。○休合司。

二十七日丁亥。晴。停常參。御經筵。○彥陽縣監金鈥祖上疏。陳弊七事。一。其人價高重。宜從時直詳定。二。軍額減耗。宜少其數以務精。三。正兵代立者。濫徵其價。宜禁絶代立之人。四。各官貢吏作紙。各司倍徵於舊。宜令臺監定限監收。五。驛馬濫騎。各驛殘弊。宜革書吏爲丞。置察訪。差遣士類。六。元惡鄕吏。宜據鄕論定罪。七。諸邑所蓄水牛。無益而勞民。宜還絶島。或分給民間。終之以擇用人材。又擇都事守令兼帶春秋。啓下政院令收議。竟不施行。

二十八日戊子。晴。停常參。御經筵。

二十九日己丑。陰。停常參經筵。○奉保夫人朴氏卒。以從一品禮。葬之。

九月一日壬寅。朝陰晝晴。停朝賀經筵。德宗國忌致齋

二日辛卯。或陰或晴。停常參經筵。

三日壬辰。陰。御經筵。○松禾縣監辛舜年,部將盧三老等遞差。舜年攀附任士洪。三老。老故也。

四日癸巳。陰。御經筵。○是夜一更。坤方雷鳴而電。二更。飛星出南方。入于天中。狀如甁。尾長八九尺許。色赤。○命遞義城縣令黃澄。濟用判官權慜。唐津浦萬戶奇允亨等。允亨。老故。黃澄。暗劣故。權慜。老而貪故也。

廢朝之末。權慜爲豐基郡守。洪景昌爲安東府使。李長吉爲義城縣令。皆貪酷。時號爲三兄弟。長吉爲稱首。慜景昌次之。時安東判官金允湖。醴泉郡守李琢。貪惡無狀。王曇爲比安縣監。貪殘不下數人。乘時侵漁。民不聊生。流亡太半。列郡皆然。不止此數人而已。嗚呼。當時之民之不幸也。允湖竟以贓敗。長吉終未顯用。允湖之湖。安東名宦類作浩。

五日甲午。陰。受朝參。御經筵。

六日乙未。晴。西北終夜電。御思政殿。聽文臣講經。

七日丙申。辰西方雷。停常參經筵。世祖忌齋○聖節使金俊孫。還自燕京。

八日丁酉。晴。停國忌

九日戊戌。停常參經筵。

十日己亥。晴。親祭于宣陵。旋駕時。觀者塡溢街巷。或有泣下者。

十一日庚子。晴。停朝參經筵。門外行幸。則翌日停視事。古也。○啓下上言二百餘道。令該司分揀以啓。

十二日辛丑。晴。御經筵。○畢修廢朝日記。納于春秋館。○慶尙監司姜渾報。右道水使鄭殷富遭父喪。殷富壯健有勇力。能射御。及爲水使。貪婪無狀。以致富。居鄕羅列歌兒舞婢。斯須不輟聲樂。

十三日壬寅。晴。御經筵。○賜修史官宴于議政府。

十四日癸卯。晴。御經筵。○昌山府院君成希顏等。奉箋稱謝。

自十五日。至晦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