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3年1月9日(現行條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07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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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