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3年1月9日(現行條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07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0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0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三條 (正、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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