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组织法
劳动部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9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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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劳动部为办理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业务,特设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劳动市场、人力资源及就业安全之研究。
- 二、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及劳动福祉之研究。
- 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及管理之研究。
- 四、职业伤病危害评估及管理之研究。
- 五、研究企划管理及成果推广。
- 六、其他有关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