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令(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勳章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7月30日)

未經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一章 勳章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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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勳章之等級如左。

(一)大勳章大總統所佩帶。
(二)一等嘉禾章
(三)二等嘉禾章
(四)三等嘉禾章
(五)四等嘉禾章
(六)五等嘉禾章
(七)六等嘉禾章
(八)七等嘉禾章
(九)八等嘉禾章
(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給有左開各項之資格者。

一、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第二章 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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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勳章之綬制如左。

大勳章大綬紅色
一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紅緣
二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白緣
三等嘉禾章領綬紅色白緣
四等嘉禾章襟綬加結紅色白緣
五等嘉禾章襟綬紅色白緣
六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七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八等嘉禾章襟綬白色紅緣
九等嘉禾章襟綬黑色白緣

第三章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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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勳章均附以勳表。色如其綬制。著便服時得扣帶於左襟上。

第四章佩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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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勳章應於著禮服時佩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亦得於便服上佩帶之。

第五條一二等勳章。佩於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勳章。以領綬佩於上衣正中領下。

四等至九等各勳章。以襟綬佩於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條已受一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時。得並佩兩勳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綬及副章。有二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者同。

第七條已受勳章而更受同種上級之勳章者。不佩帶其下級勳章。若受他種上下級或同級勳章者。得併佩帶之。

第八條併佩兩個以上之勳章時。後受者應列於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條佩帶外國勳章。應査照該國所定佩帶規則佩帶之。

第十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而不佩帶本國勳章。

第十一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大綬勳章者。不佩帶外國大綬。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得佩帶之。

第十二條外國勳章。應於本國勳章之右或其下佩帶之。

第五章章綬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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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勳章之形式如左。

一、大勳章外緣銳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繪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圖。
二、一等至九等勳章。中繪嘉禾如第二圖至十圖。
三、綬之形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六章勳表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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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勳表圖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七章勳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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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勳章執照式如左。(圖略)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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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關於海陸軍勳章別定之。

第十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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