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令
勳章令(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
勳章條例 |
未經提交參議院議決 |
第一章 勳章等級
編輯第一條 勳章之等級如左。
- (一)大勳章大總統所佩帶。
- (二)一等嘉禾章
- (三)二等嘉禾章
- (四)三等嘉禾章
- (五)四等嘉禾章
- (六)五等嘉禾章
- (七)六等嘉禾章
- (八)七等嘉禾章
- (九)八等嘉禾章
- (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給有左開各項之資格者。
- 一、有勳勞於國家者。
- 二、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第二章 綬制
編輯第二條 勳章之綬制如左。
- 大勳章大綬紅色
- 一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紅緣
- 二等嘉禾章大綬黃色白緣
- 三等嘉禾章領綬紅色白緣
- 四等嘉禾章襟綬加結紅色白緣
- 五等嘉禾章襟綬紅色白緣
- 六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 七等嘉禾章襟綬藍色紅緣
- 八等嘉禾章襟綬白色紅緣
- 九等嘉禾章襟綬黑色白緣
第三章勳表
編輯第三條勳章均附以勳表。色如其綬制。著便服時得扣帶於左襟上。
第四章佩帶規則
編輯第四條勳章應於著禮服時佩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亦得於便服上佩帶之。
第五條一二等勳章。佩於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勳章。以領綬佩於上衣正中領下。
四等至九等各勳章。以襟綬佩於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條已受一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時。得並佩兩勳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綬及副章。有二等勳章而更受他種一二等勳章者同。
第七條已受勳章而更受同種上級之勳章者。不佩帶其下級勳章。若受他種上下級或同級勳章者。得併佩帶之。
第八條併佩兩個以上之勳章時。後受者應列於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條佩帶外國勳章。應査照該國所定佩帶規則佩帶之。
第十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勳章者。不得僅佩帶外國勳章而不佩帶本國勳章。
第十一條受有本國及外國大綬勳章者。不佩帶外國大綬。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時。得佩帶之。
第十二條外國勳章。應於本國勳章之右或其下佩帶之。
第五章章綬圖式
編輯第十三條勳章之形式如左。
- 一、大勳章外緣銳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繪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圖。
- 二、一等至九等勳章。中繪嘉禾如第二圖至十圖。
- 三、綬之形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六章勳表圖式
編輯第十四條勳表圖式。如第一圖至第十圖。(圖略)
第七章勳章執照
編輯第十五條勳章執照式如左。(圖略)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六條 關於海陸軍勳章別定之。
第十七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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