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章令(非现行条文)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勋章条例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7月30日)

未经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一章 勋章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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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勋章之等级如左。

(一)大勋章大总统所佩带。
(二)一等嘉禾章
(三)二等嘉禾章
(四)三等嘉禾章
(五)四等嘉禾章
(六)五等嘉禾章
(七)六等嘉禾章
(八)七等嘉禾章
(九)八等嘉禾章
(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给有左开各项之资格者。

一、有勋劳于国家者。
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

第二章 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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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勋章之绶制如左。

大勋章大绶红色
一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红缘
二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白缘
三等嘉禾章领绶红色白缘
四等嘉禾章襟绶加结红色白缘
五等嘉禾章襟绶红色白缘
六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
七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
八等嘉禾章襟绶白色红缘
九等嘉禾章襟绶黑色白缘

第三章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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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勋章均附以勋表。色如其绶制。著便服时得扣带于左襟上。

第四章佩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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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勋章应于著礼服时佩带。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第五条一二等勋章。佩于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绶由左肩斜至右胁。下结副章于绶末。

三等勋章。以领绶佩于上衣正中领下。

四等至九等各勋章。以襟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条已受一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时。得并佩两勋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绶及副章。有二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者同。

第七条已受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不佩带其下级勋章。若受他种上下级或同级勋章者。得并佩带之。

第八条并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后受者应列于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条佩带外国勋章。应查照该国所定佩带规则佩带之。

第十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勋章者。不得仅佩带外国勋章而不佩带本国勋章。

第十一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大绶勋章者。不佩带外国大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得佩带之。

第十二条外国勋章。应于本国勋章之右或其下佩带之。

第五章章绶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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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勋章之形式如左。

一、大勋章外缘锐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绘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龙华虫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图。
二、一等至九等勋章。中绘嘉禾如第二图至十图。
三、绶之形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六章勋表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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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勋表图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七章勋章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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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勋章执照式如左。(图略)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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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关于海陆军勋章别定之。

第十七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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