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章令
勋章令(非现行条文)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29日 1912年7月2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三十日第九十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
勋章条例 |
未经提交参议院议决 |
第一章 勋章等级
编辑第一条 勋章之等级如左。
- (一)大勋章大总统所佩带。
- (二)一等嘉禾章
- (三)二等嘉禾章
- (四)三等嘉禾章
- (五)四等嘉禾章
- (六)五等嘉禾章
- (七)六等嘉禾章
- (八)七等嘉禾章
- (九)八等嘉禾章
- (十)九等嘉禾章
右一等至九等嘉禾章。分给有左开各项之资格者。
- 一、有勋劳于国家者。
- 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
第二章 绶制
编辑第二条 勋章之绶制如左。
- 大勋章大绶红色
- 一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红缘
- 二等嘉禾章大绶黄色白缘
- 三等嘉禾章领绶红色白缘
- 四等嘉禾章襟绶加结红色白缘
- 五等嘉禾章襟绶红色白缘
- 六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
- 七等嘉禾章襟绶蓝色红缘
- 八等嘉禾章襟绶白色红缘
- 九等嘉禾章襟绶黑色白缘
第三章勋表
编辑第三条勋章均附以勋表。色如其绶制。著便服时得扣带于左襟上。
第四章佩带规则
编辑第四条勋章应于著礼服时佩带。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亦得于便服上佩带之。
第五条一二等勋章。佩于上衣左襟之下。其大绶由左肩斜至右胁。下结副章于绶末。
三等勋章。以领绶佩于上衣正中领下。
四等至九等各勋章。以襟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
第六条已受一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时。得并佩两勋章。但不佩前有之大绶及副章。有二等勋章而更受他种一二等勋章者同。
第七条已受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不佩带其下级勋章。若受他种上下级或同级勋章者。得并佩带之。
第八条并佩两个以上之勋章时。后受者应列于前受者之上或其左。
第九条佩带外国勋章。应查照该国所定佩带规则佩带之。
第十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勋章者。不得仅佩带外国勋章而不佩带本国勋章。
第十一条受有本国及外国大绶勋章者。不佩带外国大绶。但遇外交上必需之时。得佩带之。
第十二条外国勋章。应于本国勋章之右或其下佩带之。
第五章章绶图式
编辑第十三条勋章之形式如左。
- 一、大勋章外缘锐角。三重皆八出。中圜绘十二章。印日月星辰山龙华虫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如第一图。
- 二、一等至九等勋章。中绘嘉禾如第二图至十图。
- 三、绶之形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六章勋表图式
编辑第十四条勋表图式。如第一图至第十图。(图略)
第七章勋章执照
编辑第十五条勋章执照式如左。(图略)
第八章 附则
编辑第十六条 关于海陆军勋章别定之。
第十七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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