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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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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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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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挑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市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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