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編輯
(第3號)

在戒嚴期間,對記者採訪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中外記者利用採訪,進行挑唆、煽動性宣傳報道;

二、未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國記者、港澳台記者不得進入機關、團體、學校、廠礦、企業、街道進行採訪、拍照、錄相等活動;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執勤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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