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七部

第六部 战俘及坟墓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七部 制裁
第八部 賠偿

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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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約及参战各国公訴前德皇霍恩索倫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国际道德及条約尊严之滔天罪行。
  組織一特別法庭以审判此被告,予之以辯护权所必要之保障。該法庭以法官五人組成之,下列各国即美英法意与日本各派一人。
  特别法庭应根据国际政策最高尚之原則为标准,进行审判,以期国际事务上之神圣义务及国际道德上之效力获得尊重之保証。該法庭有权决定該法庭认为应加之惩罰。
  协約及参战各国应向荷兰政府提出請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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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承认协約及参战各国有将被控为違犯战爭法律与慣例之行为者提交軍事法庭之权,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法律規定之刑罰,在德国或其盟国領土内之法庭不論其訴訟手續或刑事追訴如何,此項条款亦得适用。
  德国政府应将所有被控为違犯战爭法律与慣例之行为者,或举其姓名,或举其曾在德国官厅服务所得之官阶、职务或职业,一律交与协約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一国作此請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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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对于协約及参战国中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該国軍事法庭。
  凡对于协約及参战国数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各关系国之軍事人員所組織之軍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权自行延聘律师。

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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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允諾供給不論任何性质之一切文件及情报。此項文件及情报之发表,为欲明悉犯罪行为与查出犯罪人,以及确实鉴別所負之責任认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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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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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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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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