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七部

第六部 戰俘及墳墓 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
第七部 制裁
第八部 賠償

第二百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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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約及參戰各國公訴前德皇霍恩索倫皇朝威廉二世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之滔天罪行。
  組織一特別法庭以審判此被告,予之以辯護權所必要之保障。該法庭以法官五人組成之,下列各國即美英法意與日本各派一人。
  特別法庭應根據國際政策最高尚之原則為標準,進行審判,以期國際事務上之神聖義務及國際道德上之效力獲得尊重之保証。該法庭有權決定該法庭認為應加之懲罰。
  協約及參戰各國應向荷蘭政府提出請求引渡前德皇,以便提審。

第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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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政府承認協約及參戰各國有將被控為違犯戰爭法律與慣例之行為者提交軍事法庭之權,查明為有罪之人,應判以法律規定之刑罰,在德國或其盟國領土內之法庭不論其訴訟手續或刑事追訴如何,此項條款亦得適用。
  德國政府應將所有被控為違犯戰爭法律與慣例之行為者,或舉其姓名,或舉其曾在德國官廳服務所得之官階、職務或職業,一律交與協約及參戰各國或其中之一國作此請求者。

第二百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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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對於協約及參戰國中之一國人民犯有刑事行為者,應提交該國軍事法庭。
  凡對於協約及參戰國數國人民犯有刑事行為者,應提交各關係國之軍事人員所組織之軍事法庭。
  每一案件中,被告得有權自行延聘律師。

第二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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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政府允諾供給不論任何性質之一切文件及情報。此項文件及情報之發表,為欲明悉犯罪行為與查出犯罪人,以及確實鑒別所負之責任認為必要者。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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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義》,法人作品應滿足三點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法人」)主持創作,而非工作人員自發進行;(2)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體現法人意志;(3)由法人負責,而非執筆者。(詳情


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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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以及新西蘭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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