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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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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前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67 年 4 月 25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3 日公布
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2, 6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
2.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519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6 條條文
(原名稱:卸任總統禮遇條例;新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0260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6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2, 3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9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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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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