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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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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08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72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新名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543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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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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