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56年12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67年12月26日 1968年1月8日 公布於民國57年1月8日 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55 號令 |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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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對所屬調查、保防人員,實施各項業務訓練,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所一切事務。
第三條
-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薦任或簡任,其中一人專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務。
第四條
-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綜核文稿。
第五條
- 本所置組長三人,薦任;分掌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各組置專員二人或三人,薦派;組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有關事務。
第六條
- 本所教官,除聘請兼任者支給鐘點費外,並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簡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薦任。
第七條
- 本所置大隊長一人,薦任;隊長二人,委任或薦任;分掌學員生活管理事宜。
第八條
- 本所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分掌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宜。
第九條
- 本所訓練計劃及各項章則,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