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56年12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67年12月26日 1968年1月8日 公布于民国57年1月8日 总统(57)台统(一)义字第 655 号令 |
法务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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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司法行政部调查局为对所属调查、保防人员,实施各项业务训练,设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综理本所一切事务。
第三条
-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荐任或简任,其中一人专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务。
第四条
- 本所置秘书一人,荐任;综核文稿。
第五条
- 本所置组长三人,荐任;分掌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各组置专员二人或三人,荐派;组员二人或三人,助理员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分掌有关事务。
第六条
- 本所教官,除聘请兼任者支给钟点费外,并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简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荐任。
第七条
- 本所置大队长一人,荐任;队长二人,委任或荐任;分掌学员生活管理事宜。
第八条
- 本所置会计员及人事管理员各一人,均委任;分掌会计、岁计、统计及人事管理事宜。
第九条
- 本所训练计划及各项章则,由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