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56 號
民國 44年11月21日
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 43.10.23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 4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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