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2 條 ( 19.12.26 ) |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請求離婚者,應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為限,該編施行前之判例,與該條不合者,均不得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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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2 條 ( 19.12.26 ) |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請求離婚者,應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為限,該編施行前之判例,與該條不合者,均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