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僅與委員法定人數相當或不足,應行改選之委員人數者,於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 (參照院字第三六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