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员代表,如仅与委员法定人数相当或不足,应行改选之委员人数者,于改选时可由会员另推派代表以备选任。 (参照院字第三六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