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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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5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僅與委員法定人數相當或不足,應行改選之委員人數者,於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 (參照院字第三六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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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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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同業公會之會員代表,如僅與委員法定人數相當或不足,應行改選之委員人數者,於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 (參照院字第三六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