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亲属编施行后请求离婚者,应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为限,该编施行前之判例,与该条不合者,均不得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