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9 頁 | |
縣政府呈送覆判案件,檢察官除僅附具意見書轉送法院者應依覆判程序辦理外,亦得於接受卷宗後十日內作成上訴理由書,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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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9 頁 | |
縣政府呈送覆判案件,檢察官除僅附具意見書轉送法院者應依覆判程序辦理外,亦得於接受卷宗後十日內作成上訴理由書,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