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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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0 頁 | |
來復手槍縱係供自衛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出於正當理由,應構成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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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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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復手槍縱係供自衛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出於正當理由,應構成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