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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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0 页 | |
来复手枪纵系供自卫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证明出于正当理由,应构成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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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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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复手枪纵系供自卫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证明出于正当理由,应构成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