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9 页 | |
县政府呈送覆判案件,检察官除仅附具意见书转送法院者应依覆判程序办理外,亦得于接受卷宗后十日内作成上诉理由书,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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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79 页 | |
县政府呈送覆判案件,检察官除仅附具意见书转送法院者应依覆判程序办理外,亦得于接受卷宗后十日内作成上诉理由书,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