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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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6 頁 | |
單純運輸、製造紅丸所用之質料,并無鴉片或其代用品之成分者,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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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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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運輸、製造紅丸所用之質料,并無鴉片或其代用品之成分者,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參照院字第一五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