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股分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一零九條、第一一四條,應在創立會完結并設立登記之後。同法第一百條,係關於召集創立會之規定,其第三項所載,發有無記名式之股票一語,係指認股書中註明將來填發此項股票者而言,不可因此認為召集創立會時即有發行股票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