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之運輸權,於現行法律,未有根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該管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