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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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4 頁 | |
來函所稱之運輸權,於現行法律,未有根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該管法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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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4 頁 | |
來函所稱之運輸權,於現行法律,未有根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該管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