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4 條 ( 19.12.26 ) |
前妻之子對其繼母,暨妾生之子對其嫡母,并非直系血親,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家長家屬關係,即不互負扶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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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4 條 ( 19.12.26 ) |
前妻之子對其繼母,暨妾生之子對其嫡母,并非直系血親,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家長家屬關係,即不互負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