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妻之子对其继母,暨妾生之子对其嫡母,并非直系血亲,如无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家长家属关系,即不互负扶养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