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剿匪區域內之縣長判決盜匪案件,何者應認為兼理司法之職權,何者應認為兼軍法官之職權,自以判決書內曾否記明兼軍法官字樣,并其審判與執行程序是否按照縣長兼軍法官條例 (略稱) 第六條辦理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