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4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4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2 頁 | |
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外,仍得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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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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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關於消極資格之限制規定外,仍得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