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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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2 頁 | |
縣政府臨時法庭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判決之案件,按照同法第八條規定,既不適用上訴程序,自不許原告訴人呈訴不服。惟臨時法庭對於刑法上之殺人、放火、強盜等罪,必與被告所犯之危害民國罪,具有刑法第七十四條所載情形,始得一併審判,如果危害民國部分,諭知無罪,則關於殺人等罪部分,顯不發生牽連關係,該庭併予判決,即屬無效,仍應由第一審按照通常程序另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