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0 頁 | |
土豪劣紳案件,如告訴人上訴在關於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六條施行以前,自屬有效,若上訴在後,則依該辦法第五條關於上訴應照通常程序辦理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但應注意有無檢察官因請求而提起上訴即非合法,但應注意有無檢察官因請求而提起上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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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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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劣紳案件,如告訴人上訴在關於取消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法第六條施行以前,自屬有效,若上訴在後,則依該辦法第五條關於上訴應照通常程序辦理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但應注意有無檢察官因請求而提起上訴即非合法,但應注意有無檢察官因請求而提起上訴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