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3 頁 | |
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條之規定,公訴案件中之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至抗告中應否停止執行,應依據同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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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3 頁 | |
審判中關於停止羈押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條之規定,公訴案件中之檢察官,自得對之提起抗告,該裁定即應送達於檢察官。至抗告中應否停止執行,應依據同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