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14 頁

相關法條:漁業法 第 1、32 條 ( 21.08.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 前清堂讞,行政處分與司法裁判,本無明確區別,其對於國家公有物如江河或公有水面加以裁斷者,應認為一種行政處分,在未經行政處分變更或撤銷以前,其原處分仍繼續有效。

  (二) 前清堂讞,其內容如屬於司法裁判,倘無阻卻其效力發生之情形,應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 依漁業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漁業人本不限於有漁業權之人,故雖未經依法登記取得漁業權,仍不失為漁業人。漁業人間關於漁場區域之爭執,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自得呈請該管行政官署裁定,但該項僅謂得呈請云云,則漁業人不向行政官署呈請裁定,而逕向法院訴求裁判,亦非法所不許。

聲請書

  附江西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江西 臨川地方法院院長吳樹基呈稱。竊查江河及其他公有之水面。人民雖得使用。但其所有權應屬於國家。業經院字第一零七九號解釋有案。茲有前清堂讞。將江河或公有水面。斷為私人所有。顯與上開解釋牴觸。該堂讞是否有效。應請解釋者一。又前清堂讞。可否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七款確定判決。茲有二說。子、謂前清堂讞。如其內容係終結訴訟之判斷。即與現行法上之確定判決無異。當事人自不得對於堂讞已判斷之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丑、謂前清堂讞。無實體法之依據。全憑自由臆斷。既不具判決之形式。又無送達及上訴諸程序之規定可資遵守。每因當事人翻控。輒又隨時變更。另為堂讞。更不知至何狀況謂之確定。自難視為現行法上之確定判決。應請解釋者二。又設有甲、乙向在公用水面分段出漁。因漁場區域有所爭執。以致管轄上發生疑問。子說、謂漁業法第三十二條既有漁業人間關於漁場之區域有爭執者。其關係人。得呈請該管行政官署裁定之。法院應無管轄權限。丑說、謂甲、乙兩方均未依照漁業法規定。呈請登記。取得漁業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其從前漁業權利已以廢業論。即無漁業法之適用。既有出漁之事實。不妨由受訴法院根據其提出之證物。為實體上之裁判。應請解釋者三。理合具文呈請鑒核。轉請解釋示遵等情。據此。相應函請大院迅予解釋。函復過院。以憑轉飭遵照。此致最高法院。院長魯師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