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中关于停止羁押之裁定,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条之规定,公诉案件中之检察官,自得对之提起抗告,该裁定即应送达于检察官。至抗告中应否停止执行,应依据同法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