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151052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45、51、566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聾、盲、啞非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八款所謂之精神病。

  (二)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不能謂為無訴訟能力。

  (三)未成年人,不能認為有訴訟能力,非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不得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至妾之制度,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業已廢止,如非在該編施行前所納之妾,既無家長與妾之關係,自不生脫離之問題。

  (四)未成年之夫或妻,確認婚姻成立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當然亦應認為有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