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之事務費,既將代表人數與資本額并列,則此例負擔時,當然以兩項為標準,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即應由商會於章程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