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3 頁 | |
商會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之事務費,既將代表人數與資本額并列,則此例負擔時,當然以兩項為標準,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即應由商會於章程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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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3 頁 | |
商會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之事務費,既將代表人數與資本額并列,則此例負擔時,當然以兩項為標準,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即應由商會於章程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