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4 頁 | |
訴願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固應作成決定書,此種決定書送達後,如訴願人另提出應予受理之新事實,仍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受理,其請求受理者,既係另一新事實,即無一事再理之嫌,自得予以受理,不必撤銷前此之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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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4 頁 | |
訴願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固應作成決定書,此種決定書送達後,如訴願人另提出應予受理之新事實,仍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受理,其請求受理者,既係另一新事實,即無一事再理之嫌,自得予以受理,不必撤銷前此之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