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願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固應作成決定書,此種決定書送達後,如訴願人另提出應予受理之新事實,仍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受理,其請求受理者,既係另一新事實,即無一事再理之嫌,自得予以受理,不必撤銷前此之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