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船舶登記之時,已依船舶登記法第六十二條繳納登記費,如未備聲請必要之文件,依同法第十九條應予駁回者,既無發還登記費之規定,自無庸發還。